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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委托运营境外虚拟货币「矿机」,广州法院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2025-09-11 14:32

BlockBeats 消息,9 月 11 日,中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成效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一宗涉及境外运营虚拟货币「矿机」的买卖合同,因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


王某明与郑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郑某以 102.4 万元向王某明购买 24 台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服务器(以下简称「矿机」),并付清全部货款,约定由王某明将「矿机」运至蒙古国运营维护,电费由郑某及陈某雄承担。后「矿机」运至蒙古国后频繁出现上线问题,且始终由王某明实际控制未交付。故郑某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明辩称本案应适用蒙古国法律、合同有效。陈某雄明确其与王某明无买卖关系且不主张「矿机」权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买卖「矿机」并将「矿机」运往蒙古国用于比特币「挖矿」,涉及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等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中国法律。案涉「矿机」为「挖矿」专用设备,「挖矿」高耗能且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广州日报)

AI 解读
从司法实践和监管逻辑来看,中国法院对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效力的判决呈现高度一致性,核心逻辑可归结为三点:公共利益优先、货币属性否定和风险自担原则。

首先,法院倾向于以公共利益作为裁判基石。无论是广州中院援引的“金融秩序”和“生态环境”,还是连云港法院强调的“双碳目标”,都表明司法机关将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活动置于社会公共利益框架下审视。这种思路与2021年《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后续系列监管文件一脉相承,本质上是从国家治理层面否定其正当性。

其次,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定性彻底切断了相关合同的生存空间。湖南嘉禾县法院明确引用央行规定指出USDT非法偿货币地位,山东商河法院否定U币的理财属性,这些判决共同构建了“虚拟货币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的司法认知。这意味着不仅交易合同无效,连主张返还虚拟货币或收益的请求权都缺乏法律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的技术处理:尽管合同无效,法院仍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对已发生的资金往来进行处理。广州中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相关处理”的表述,实际暗指可能酌情支持法定货币资金返还,但这完全不同于承认合同约定的效力。这种处理方式既贯彻了监管意志,又避免了极端的不公结果。

跨国要素在本案中并未改变裁判逻辑。广州中院明确以“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且“涉及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排除蒙古国法律适用,这表明司法管辖的穿透性——只要涉及中国公民或公共利益,境外运营亦不能规避监管。

对比国际视角更有启示。美国HashFlare案件显示境外司法管辖区主要打击欺诈而非否定挖矿本身,而中国法院则从根本合法性层面彻底否定相关活动。这种差异源于不同司法体系对金融主权和风险管控的底层逻辑差异。

综合来看,中国司法体系已形成针对虚拟货币的完整裁判范式:以公共利益否定合同效力,以货币属性否定财产权利,以过错原则处理资金返还。这种强监管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商业安排都需要优先考虑合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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