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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以香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RWA不归属中国境内监管部门负责

BlockBeats 消息,2 月 22 日,据财新报道,伴随中国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简称「42 号文」),中国境内资产赴境外发行 RWA 的监管框架初现,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RWA 是 42 号文中的总基调。


据熟悉监管人士表示,香港是 RWA 境外发行地之一,以香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 RWA 不在 42 号文监管的范围内,不归境内监管部门负责,目前还没有基于境内证券、基金的底层资产在中国香港等境外 RWA,如果有,则归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此外「原来是一律都不可以」。现在「没有说都不可以」,但严格监管境内资产出境 RWA。这其中没有『鼓励』的意思,一定不能解读为『促发展』。

AI 解读
从提供的材料来看,中国监管部门对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思路是清晰且具有高度策略性的,其核心可概括为“内外有别、严控风险、功能监管”。

境内监管采取的是绝对禁止的“红线”原则。42号文及后续解读明确,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以任何形式涉及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的发行、交易及相关金融活动,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延续了中国近年来对虚拟货币领域“清零”的强硬立场,其根本目的在于阻断任何可能冲击本国法定货币体系、引发跨境资本异常流动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渠道。境内资产、境内业务、境内投资者这三个要素是绝对不可触碰的底线。

境外监管则呈现出一种复杂而务实的“沙盒”管理思维,尤其体现在对香港的定位上。监管层并未对境外所有RWA活动采取一刀切的禁止,而是通过功能监管和属地原则进行精细化管控。关键在于区分基础资产的来源地:

1. **香港本地资产**:以香港本地资产(如新能源、航贸融资等)为基础发行的RWA,因其资产和发行行为均在香港发生,被明确划归香港本地监管部门(如金管局、证监会)负责,不纳入内地监管部门的直接管辖范围。这体现了对香港独特金融地位和司法管辖权的尊重,实质上是将香港视为一个可控的、合规的“试验场”。

2. **境内资产出境**:对于试图将境内资产(如境内的证券、基金、债权等)作为底层资产,拿到境外(包括香港)进行RWA代币化发行的行为,监管态度极其严厉。这类行为被严格禁止,若发生,则明确由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监管。其目的是严防境内资产通过金融科技手段被“证券化”或“代币化”后非法转移至境外,从而规避外汇管制和资本项目监管。

这种监管框架的深层逻辑在于风险隔离与战略试探。一方面,通过在境外(特别是香港)建立一个受监管的合规环境,允许部分优质资产进行RWA探索,可以满足市场创新需求,并积累监管经验,同时将潜在风险隔绝在境内金融体系之外。另一方面,这并非鼓励性的“促发展”政策,而是一种“开正门、堵邪路”的审慎策略——为有真实跨境融资需求且符合国家战略(如绿色能源)的优质资产提供一条可控的、阳光化的通道,同时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投机炒作和资本外逃套利。

因此,从业者必须深刻理解这一边界:境内是绝对禁区;境外是高风险、高合规要求的特殊领域,其生存与发展完全依赖于对监管规则的严格遵守,尤其是底层资产的纯粹性(非境内资产)和投资者适当性(仅限专业投资者)管理。任何试图打擦边球,将境内资产包装出境的行为,都将面临极高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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