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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债权人的胜利:FTX破产案「限制司法辖区」动议被撤回

2025-11-07 11:11
阅读本文需 12 分钟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这不仅是一场关乎财产的抗争,更是一场捍卫平等与公正的艰难战役。
原文标题:《中国债权人的胜利:FTX 破产案「限制司法辖区」动议被撤回》
原文作者:田小皖 Darren,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对 FTX 追偿信托(FTX Recovery Trust)拟将中国大陆等 49 个司法辖区的债权人排除在主要赔付名单之外的动议再次听证后,迫于各方压力,FTX 追偿信托已正式撤回动议。



对于中国债权人而言,这不仅是一场关乎财产的抗争,更是一场捍卫平等与公正的艰难战役。


为了反驳 FTX 追偿信托的动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田小皖律师接受中国区债权人代表的委托出具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对 FTX 追偿信托的所谓「正当理由」进行了逐一驳斥。该法律意见书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提交至美国破产法院。该法律意见书的核心观点如下:


1. 中国现行的加密货币监管文件既不具备司法约束力,也不构成对境外实体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


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任何统一的加密货币专项立法文件,仅有四项规范性文件对加密货币进行规范。FTX 追偿信托认为中国的加密货币监管政策或使 FTX 及关联方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即「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通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体现为一种政策性声明,旨在指导国内金融机构的行为,防范国内的金融投机风险,不具有强制性司法约束力的法律。


因此,将「通知」作为可能导致外国实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和夸大。


2. FTX 的追偿信托误读了「通知」目的


「通知」的目的是「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投机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遏制其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该通知禁止的是欺诈性、投机性及无证经营行为,没有剥夺投资者合法财产权或禁止投资者在法律程序中获得破产分配的意图。援引通知来证明剥夺中国债权人受偿权的合理性,与保护人民财产的根本目的相矛盾。


3. 中国投资者在境外交易所持有和交易加密货币不违反中国法规或监管政策。


FTX 的动议暗指中国公民的所有加密货币活动均属非法,认为使中国公民获得加密资产会招致法律责任。但分析「通知」中的两条相关条款可知,中国公民持有或交易外汇加密货币并未被禁止: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的核心是取缔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行为,如交易所、ICO、OTC 及银行金融支持等。故在「通知」发出后,大量在中国的交易所及从业者清算、注销或是转移至境外。但不涉及对在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投资的中国个人投资者限制。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该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违背公序良俗」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标准,中国法院在适用这一标准时尤其谨慎,不会自动使所有涉及加密货币投资的民事行为无效。


「通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开展的商业活动,仅适用于中国投资者与境内加密货币服务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不适用于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交易行为。因此,该通知对境外发生的投资行为不具有实际管辖效力,无法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或撤销其有效性。


3. 中国法律不具备对外国实体的「长臂管辖权」——海外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破产分配不存在实际风险。


「通知」中提到,「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要追究其「境内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一条款很可能是 FTX 追偿信托及其支付服务商(DSP)最担忧的问题。虽然我们并非主张外国加密货币交易所完全不受中国法律的潜在约束,但必须明确的是:从中国实际法律执行的情况来看,FTX 追偿信托及其 DSP 向中国债权人进行资产分配时,实际上不存在民事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首先,中国司法和行政当局对不在中国境内实际运营的外国实体缺乏域外管辖权。尽管该条款暗示了理论上的风险敞口,但其主要功能是声明性的——作为一种政策威慑,而非法律强制规范。


其次,该条款重点并非境外交易所,而是协助其运营的中国境内主体。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交易所工作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提供营销、支付或技术服务的实体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未包含任何针对境外交易所本身的具体标准、处罚或执行机制的条款。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公开记录显示外国加密货币交易所仅因允许中国居民使用其服务而受到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的制裁,或任何此类实体因接受中国用户或交易而在中国受到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


4. FTX 追偿信托不可能因向中国债权人支付(通过支付服务商 DSP)美元或稳定币而被中国法追究责任。


FTX 追偿信托担忧其可能因向中国债权人支付美元或稳定币的行为违反中国法律而被追究责任,这一疑虑是不存在的:


(1) 中国投资者通过海外加密货币交易持有美元或稳定币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国法律?


中国投资者在最初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或加密货币并投入 FTX 平台时,可能违反了中国的外汇管制条例。但这一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中国投资者个人,他们可能会因此受到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这种责任并不会延伸至 FTX 或 FTX 追偿信托。FTX 追偿信托的赔付行为,本质上是在美国法律框架下,对一项已确认的债务进行清偿,其业务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并不构成在中国境内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因此不适用于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国法律中并无外国实体对此类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先例。


(2) FTX 追偿信托通过 DSP 支付美元或美元稳定币不违反中国外汇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4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付及外汇业务活动,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外汇收付及外汇业务活动。


可见,该法规不适用于完全在中国境外运营的外国机构,包括与中国公民进行跨境结算的机构。因此,FTX 追偿信托通过 DSP 向中国债权人支付美元或稳定币不违法。


5. 如果此案真的适用中国法律,结果又会如何?


若 FTX 破产事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处理,中国司法机关可能会:对 FTX 的运营商以非法集资或非法经营起诉;判处刑事处罚,包括监禁和罚款;没收并变卖资产,将所得款项返还给金融犯罪的受害者。


中国司法机关的重点始终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挽回损失。从未有过因为投资者参与了被限制的投资活动,就在清退环节剥夺其作为受害者获得赔偿权利的先例。从这个角度看,FTX 追偿信托拒绝向中国债权人赔付的行为,反而与中国司法机关的「保护人民财产」的法律初衷背道而驰。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 BlockBeats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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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解读
从加密从业者的视角来看,FTX破产案中关于“限制司法辖区”动议的撤回,实际上触及了加密货币领域几个长期存在的核心矛盾:跨境资产处置的法律冲突、监管政策的域外效力解释,以及去中心化金融与传统司法体系的衔接问题。

首先,动议最初试图将中国债权人排除在赔付之外,依据的是对中国加密货币监管政策的过度解读。实践中,各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存在显著差异,但破产清算程序通常遵循债务人主要运营地的法律框架(这里是美国),而非债权人所在地的政策。FTX追偿信托的动议混淆了“属地监管”和“跨境债权”的界限——中国监管政策针对的是境内非法金融活动,并不直接否定公民在境外合法平台的资产权利。这种混淆可能源于对监管文本的孤立理解,而忽略了国际破产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平等清偿原则。

其次,法律意见书中指出的关键点具有行业典型意义。例如,中国规范性文件(如《通知》)的性质属于行政指导而非刑事立法,其目的是遏制境内风险而非追溯境外交易。这与美国SEC通过执法案例界定证券型代币的逻辑类似:监管重心在行为发生地而非投资者国籍。动议若成立,将开创一个危险先例,即破产托管人可凭单方对异国政策的解读,任意剥夺债权人权利。这不仅损害程序公正,也可能加剧全球加密货币市场的司法碎片化。

从技术执行层面看,赔付操作本身(通过DSP支付美元或稳定币)并不涉及实质上的加密货币跨境流动,而是债务清算的法定货币结算。这与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针对境内主体及在境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并无冲突。事实上,多数国际交易所的破产案例(如Celsius)均通过银行渠道完成赔付,并未因债权人国籍产生法律障碍。FTX追偿信托的担忧缺乏实证支持,反而暴露了其对跨境支付合规流程的陌生。

更深层次看,这一事件反映了加密货币行业在成熟化过程中与传统法律的碰撞。破产托管人倾向于保守策略以规避潜在风险,但行业从业者更清楚:监管政策的实际执行力度与文本表述常存在差距。例如,中国虽禁止加密货币交易,但司法实践对个人境外投资行为仍保持谦抑,这与动议中假设的“广泛追责”严重不符。

最终,动议的撤回表明了一个趋势:加密货币破产案件需兼顾技术性与法律性,不能仅以监管文本的表面含义作为决策依据。从业者需更主动地参与法律程序,通过专业意见弥合监管认知差距——正如本案中律师意见书的作用。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权益,也为未来类似案例提供了理性抗辩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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