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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对外投资新规: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BlockBeats 消息,6 月 1 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 1‰以上 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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