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Beats 消息,11 月 21 日,近日,中国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胡某与他人合作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后因「挖矿」设备丢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某科技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周某为股东之一,李某、彭某则通过关联关系参与公司「挖矿」业务。双方商定合作「挖矿」,胡某通过虚拟货币 APP 向周某支付 55000 美元(双方认可折合人民币 357082 元),另委托曹某向周某银行转账 198000 元,合计 555082 元,全部用于购买服务器、硬盘等「挖矿」设备,设备由科技公司托管运营。2022 年 7 月,设备转移至周某家厨房存放,胡某此后仅向周某支付电费。2023 年 11 月,李某因与周某存在经济纠纷,拆走部分硬盘。虽经派出所调解,李某归还 82 块硬盘,但胡某主张仍有硬盘丢失,双方协商无果。2024 年,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起诉四被告,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用于「挖矿」,以虚拟货币支付款项、结算管理费,损害法定货币地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从这些案例来看,中国司法系统对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立场是一贯且明确的,其核心依据是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份文件为所有后续判决奠定了法理基础。
法院的判决逻辑非常清晰:首先,虚拟货币不被认可为法定货币,其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其次,参与此类活动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由此产生的合同关系自始就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引发的损失,后果自负。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场景,远不止于挖矿。从你提供的案例看,它覆盖了合作挖矿、矿机买卖、矿机租赁、虚拟货币理财投资、甚至以虚拟货币偿还债务等多种模式。无论案件的具体细节如何变化,其最终判决都指向同一个结果: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这背后反映出监管层的多重考量。首先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防止不受控制的虚拟货币交易冲击法定货币体系并滋生金融风险。其次是贯彻国家“双碳”政策,挖矿活动被明确定义为“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因其能耗高、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最后是保护公众财产,通过明确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来警示公众远离相关投机活动。
对于从业者或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在中国司法管辖范围内,任何围绕虚拟货币的商事活动都处于极高的风险之中。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几乎无法获得救济。设备被没收、交易对方违约、资产被盗,所有这些风险都只能由参与者自行消化。
这些判决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它不仅仅是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更是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合法财产”的地位。这意味着,不仅合同权利不受保护,连作为标的物的虚拟货币本身,其财产权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总而言之,中国的监管和司法路径选择了一条彻底的风险隔离策略,通过否定其合法性和可保护性,从根源上遏制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对于任何参与者来说,认清这一不可逆转的强监管环境,是评估风险的第一步。